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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民医保能报销哪些费用?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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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民医保能报销哪些费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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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xa.bendibao.com/live/20241115/134930.shtm

有很多小伙伴不清楚咱们交了医保都能享受哪些待遇呢?今天宝为大家整理了西安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的待遇清单,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门诊篇

01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 起付线:无起付线。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 报销比例

02门诊紧急抢救报销

参保居民因门诊急救抢救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及相应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不属于门诊急救抢救的费用不纳入住院统筹支付。

03门诊慢性病报销

参保人员患有如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等55种慢性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 西安市门诊慢性病范围
  • 小贴士: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复审认定通过的,连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04门诊特殊病种报销

西安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

  1. 恶性肿瘤门诊使用放化疗
  2. 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品
  3. 门诊血液(腹膜) 透析
  4. 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治疗
  5. 精神分裂症患者门诊使用帕利派酮治疗
  6. 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
  7. 儿童苯丙酮尿症治疗

患有以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报销待遇。

  • 小贴士:患者若使用乙类药品,需要按照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
  •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应符合西安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按以下报销比例报销:

05门诊特殊药品报销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特殊药品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西安市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和特殊药品适应症条件),可享受报销待遇。

  •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 小贴士: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住院篇

01住院报销

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院级别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02大病报销

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紧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超过1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60%

  • 超过10万元(不含)以上:80%

  • 小贴士

  • 大病保险针对西安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有倾斜政策,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篇

01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 包括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我市参保的以下三类人员
  •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三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02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西安市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

  • 资助参保

  •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 门诊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 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 住院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其他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38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6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二次救助

  • 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 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

  • 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本文原文来自西安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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