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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判例:儿童游乐园事故责任谁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增城法院判例:儿童游乐园事故责任谁担?

引用
github
4
来源
1.
https://github.com/FreeFlyXiaoMa/fake_news_detect/blob/master/data/test_stage1.csv
2.
https://github.com/shuxiao9058/wubi_table_convert_dvorak/blob/master/1.06c_16016.txt
3.
https://assets.msn.cn/content/view/v2/Detail/zh-cn/AA1tQskZ
4.
https://yesterdayprotests.com/category/%E9%9B%86%E4%BD%93%E6%8A%97%E4%BA%89%E6%B1%87%E6%80%BB/

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纠纷。女童苏西在儿童乐园游玩时发生意外,导致唇部缝了15针。最终,法院判定儿童乐园承担70%的责任,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对儿童游乐园安全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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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

据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苏西在家长的陪同下进入儿童乐园游玩。在玩滑索项目时,由于乐园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苏西独自一人尝试滑行,结果在落地时因未能及时站稳而摔倒,导致唇部严重受伤,最终缝了15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

  • 游乐场责任:儿童乐园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儿童乐园存在以下问题:

    • 未在滑索游玩区域内安排专人看守巡查
    •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 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 监护人责任:苏西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同样存在疏忽:

    • 未充分评估滑索项目对3岁儿童的危险性
    • 未阻止孩子独自游玩该项目
    • 在孩子滑行结束后未能及时接住
02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作出判决,该条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 儿童乐园因管理松散、设施安全隐患等,承担主要责任(70%)
  • 家长因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责任(30%)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提醒家长在陪伴孩子游玩时需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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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建议

这起事故为游乐场和家长都敲响了警钟:

  • 游乐场: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安全性,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 家长:需做好安全教育,选择适合孩子年龄的游乐设施,时刻关注孩子动态,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

儿童游乐园是孩子们欢乐的天堂,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游乐场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既安全又有趣的游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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