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货车超限超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例分析
个体货车超限超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例分析
2022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某县环城路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超载货车碰撞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文将对该事故的基本案情、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案情警示进行深入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某县环城路发生一起亡3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14时45分许,个体粤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载4.3%)由北向南行驶中,车辆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后,与相对方向的个体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32.7%,货运源头企业是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相撞,造成两车驾驶员及车内一人(车主)共3人死亡的事故。
责任追究情况(摘录)
事故原因认定
1.存在安全隐患且超载的粤F*轻型货车,偏离本车道碰撞中心隔离护栏,与相对方向的存在安全隐患且超载的赣B*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治超工作有差距”是重要管理原因之一。某县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打非治违力度不够;督促源头治超有差距。
责任认定
1.两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嫌交通肇事罪。货运源头企业对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当天超载32.7%负有一定的责任,涉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2.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对事故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未能发现和查处,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案情警示剖析
个体货车经营者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存在不安全驾驶行为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具有安全隐患,是事故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驾驶员除了要遵章驾驶、安全驾驶,还承担着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检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很多个体货车经营者本身就兼着驾驶员,按照利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根据商经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承担了货车市场经营风险的无限责任和安全生产风险的全部责任,从业者一定要珍惜生命,确保安全,行车安全慎之又慎。
货运源头企业责任
道路货运超限超载的最大获利者应该是货运源头企业,也就是货运托运方。在装载过程中,明知严重超限超载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放任不顾,应该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查处。说句大白话,要是能挣钱,谁也不愿担负巨大风险去承运超限超载的运单,托运方在这里面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大部分事故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货运源头企业一般仅仅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实不足以和其危害性、获利性相对称,根据公平、平衡,罪刑一致的原则,应该依据《安全生产法》《刑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和违法次数较多的货运托运企业,以及因为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产生重大隐患造成事故的,建议开展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调查和追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监管部门责任
公安、交通两部门对道路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都承担着监管治理的职责。本案中,对于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其“路面管控有差距”的责任(认定依据值得商榷:该单位为某县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和某县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牵头部门,2021年12月,某县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编制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排查18处事故多发点,未将环城路纳入其中),对于交通运输部门追究其“治超工作有差距”的责任(认定依据值得商榷:该单位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编制的2021年度某县治超工作简报显示轻微违法行为占比较大,对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力度不够)。
虽然责任认定的证据略显牵强,但是从大的方向来看,基本上还是一致的。因此,两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是同步的、连带的,只有相互联合才是正道,互相推诿的话,谁也跑不了。
个体货运经营者监管
对于个体货运经营者更应该加大监管和帮扶力度。我们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管理,好歹还有企业主体责任可以依托,可以督促企业在享受经营利益的同时,承担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另外,即使企业和车辆实际经营者之间认定为挂靠关系,企业仍然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单打独干的个体货运经营者,承担着全部的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鉴于其经营更加灵活、抗风险能力弱,管理难度更大,又少了企业管理这一层加持,面对的管理对象更加个性化、颗粒化,我们更要加大对其直接经营行为的监管,更要加大安全宣传的力度,要让其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时刻绷紧安全风险这根弦,增加自觉性,才能更好的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