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债"如何"明白算"?——一起恋爱期间借款纠纷案例分析
"感情债"如何"明白算"?——一起恋爱期间借款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其是出于保护黄某的心理,同时也是为了让黄某安心才出具的《借条》,实际未发生借款事实,从《借条》出具日期和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均能佐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与许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中,黄某持有许某出具的《借条》且嗣后其向许某催讨时许某回复“钱我慢慢会还你的……”,可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黄某陈述案涉《借条》所载出借款项的构成为2021年双方的微信转账差额5.8万余元和案涉《借条》出具后转账的14.8万元。黄某所主张的20万元未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金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许某辩称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许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情侣间转账行为的分类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购买生活物品、生活费、水电气支出等,一般不予返还;二是一般赠与,如特殊时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520、9999、888等,一般不予返还;三是大额的明显超出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或有明确约定的转账,如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此类若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四是转账原因不明,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应综合判断是否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属于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因此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时,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情侣在亲密关系中,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对于经济往来毫不在意、大方付出,然而一旦发生感情问题,纠纷就会随之而来。法官在此提醒,情侣之间要坚持平等和诚信,做到彼此尊重和互相信任;要坚持文明和友善,优化情感互动和精神交流;要坚决摒弃婚恋物化、实用化,把市场利益放小,把情感追求放大,勿让身外之物成为感情的“绊脚石”。分手后即使因财物发生纠纷,也应正确善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人际交往始终,为良好社会风尚贡献一份力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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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来自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