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离婚后男方如何保障探视权?
普陀法院:离婚后男方如何保障探视权?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探视权的离婚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更牵动着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离婚后男方如何保障探视权,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实践。
案件回顾:二胎家庭的抚养权之争
邵某(男)与计某(女)系单位同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邵小某(2019年出生)和一子计小某(2021年出生)。自儿子出生后,双方因孩子姓氏及抚养问题产生争执,邵某搬离女方住处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随母亲共同生活。
在离婚诉讼中,邵某要求“均分”子女抚养权,即女儿随自己生活,儿子随母亲生活。而计某则主张两个子女都由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由母亲及外祖母照顾,且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他们的成长不利,最终判决两个子女均由母亲计某抚养,父亲邵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律规定:探视权的保障与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到探视时间的安排,通常由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协商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实际情况,一般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确定探视时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意愿,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等。
实践困境:探视权执行难的破解之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探视权的执行往往面临诸多挑战。比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配合,导致探视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法院无法直接将孩子带过来让申请执行人探望,而是可以处罚拒不协助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探视权具有周期性,需要定期执行。法院的通行做法是每申请一次执行探视权,法院执行一次,执行完毕后本次执行结案,下次需要再申请强制执行。并非一次申请,即长期有效。
如果抚养一方拒不配合协助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亦无果,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理论上到法院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方仍然拒绝配合执行的,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但是,经详细搜索,目前并未查找到类似拒不协助履行探视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
司法实践:以未成年人权益为本
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位。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卢女士与王先生因离婚纠纷,双方先后抢夺、藏匿6岁女儿小王。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的抢夺、藏匿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同时,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家事调解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恢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状态。
这些案例和司法实践表明,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将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通过法律手段和家庭教育指导,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对于离婚后的父母来说,无论是否获得抚养权,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理性对待探视权问题。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议,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