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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的体现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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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的体现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maxlaw.cn/n/20240225/11003640010439.shtml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自主选择权。本文将探讨这一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的具体体现,并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获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的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的订立:根据《纽约公约》及各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确定特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

  2. 仲裁地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仲裁地,仲裁地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等关键问题。

  3. 适用法律的选择: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于解决争议的具体法律,即所谓的“准据法”,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

【相关法条】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进行仲裁的任何事项,除非这种约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或损害仲裁程序的基本公正性。”

  2.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也明确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并执行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3.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管辖权:

  1.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只要涉外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同意将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该仲裁机构就对此类争议拥有管辖权。

  2. 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若中国与其他国家均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且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则依据相关仲裁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法院应得到承认与执行。

  3. 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可能包含关于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条款,此时,满足条约约定条件的投资争议可由约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跨国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文件,其宗旨在于确保在缔约国内做出的仲裁裁决能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有效执行。

  3. 具体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某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其中通常会有关于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专门条款。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中的体现,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度诠释,它保障了商事主体在解决跨国纠纷时能够灵活运用仲裁机制,并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意思自治权,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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