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出纳挪用2500万公款理财,7年仅获利6400元
中学出纳挪用2500万公款理财,7年仅获利6400元
2010年至2017年间,江苏常州金坛区某中学出纳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杂费、择校费等公款共计2551万余元进行理财。令人惊讶的是,经过7年的投资操作,她仅从中获利6464.49元。2023年7月27日,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金坛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贪腐的决心。
挪用公款2500万,7年仅获利64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中学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学杂费等款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后,多次挪用这些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其挪用金额高达25518572.08元,而非法获利却仅有6464.49元。
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围绕犯罪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据公诉内容显示,徐某多次用公款购买“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等短期理财产品。例如:
- 2013年2月,挪用189万余元购买短期存款,获利139.77元
- 2014年8月至9月,挪用119.5万元购买短期存款,获利111.1元
- 2014年3月,挪用169万余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63.32元
- 2017年8月至9月,挪用131万元理财,仅获利59.81元
值得注意的是,徐某最高的一次理财收益出现在2010年7月至9月期间,她挪用333万余元进行理财,非法获利2926.17元。公诉人指出,徐某涉嫌挪用公款多达16次。面对指控,徐某表示认罪认罚。
从出纳到被告:公款理财背后的法律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具体到徐某的案件,她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用于理财,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她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学校财务管理漏洞频现
这起案件暴露出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徐某能够多次挪用公款而未被及时发现,反映出学校在资金管理、审批流程和内部审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事实上,这并非个案。近年来,多起学校出纳挪用公款案件相继曝光,暴露出教育系统在财务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
例如,舟山市定海区双桥中心小学教师乐高勇,利用兼任学校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上百万元。他通过违规操作学校代发工资账户、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长达6年未被发现。再如,杭州市余杭教育学院出纳黄伟胜,更是侵吞公款3000余万元,两任校长均未察觉。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
- 一人身兼多职:出纳和会计岗位未有效分离,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 审批流于形式:学校领导对财务报销材料审核不严,甚至存在假冒签名的情况。
- 内部审计缺失: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异常。
- 监管责任缺位:相关责任人对财务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甚至刻意回避。
防范之道:构建严密的财务监管体系
要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 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和出纳岗位分离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
- 强化审批流程:加强对财务报销和资金划拨的审核,杜绝“一支笔”审批现象。
- 定期审计检查:建立常态化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 加强法治教育:提升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 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更是一面镜子,折射出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和严肃问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教育资金的安全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