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掌握这些用车知识,轻松应对事故赔偿
《民法典》新规:掌握这些用车知识,轻松应对事故赔偿
2021年5月,一起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一辆小货车在揽收快递过程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货车司机王某死亡。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涉及车辆买卖未过户、租赁、借用等多个法律关系,使得赔偿责任的认定变得异常复杂。
这起案件最终诉至即墨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深思: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青岛某新能源汽车、青岛某物流公司分别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在处理复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凸显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民法典》新规要点解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机动车事故赔偿作出了重要修订。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条款:
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机动车事故往往伴随着车辆买卖未过户、租赁、借用等复杂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车辆买卖未过户: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租赁、借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法律新规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行为的保护,也提醒我们在搭乘他人车辆时要谨慎。
赔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责任划分比例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到赔偿比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了解这些新规不仅能帮助我们在事故发生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因此,熟悉这些新规对于每位车主来说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