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让遗产分配更和谐!
立遗嘱,让遗产分配更和谐!
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2016年5月,上海市民孙某某去世,留下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孙某某的前妻邹某娟、继子陈某、现任妻子高某某以及女儿孙某,都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这套房产。由于孙某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各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暴露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遗嘱,即使是至亲之间也可能因为遗产分配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呢?答案就是:提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的重要性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通过遗嘱,遗嘱人可以自主决定遗产的分配,避免因法定继承带来的不确定性。
避免家庭纠纷:一份清晰的遗嘱可以明确遗产分配方案,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
确保分配意愿: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分配给任意对象,包括非法定继承人,如朋友、慈善机构等。
保护弱势群体: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特别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中的遗嘱新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对遗嘱继承制度进行了重要修订。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遗嘱形式,而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
新增两种遗嘱形式:《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
完善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助于解决无人继承的问题。
如何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设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关键事项: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合规: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不同遗嘱形式的特定要求:
-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
-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 妥善保管遗嘱:遗嘱应当谨慎保管,可以指定信任的人保管,也可以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这样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都有存档,以备查证。
实用建议
推荐选择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相对简单,不易产生争议。特别是公证遗嘱,由于公证处有规范的操作流程,遗嘱无效的概率较低。
遗嘱内容要具体明确:写清楚具体什么财产给谁,如果涉及已婚子女,最好明确遗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及时更新遗嘱:遗嘱不是一成不变的,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随时修改或撤销遗嘱。
避免冲动设立遗嘱: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慎重考虑遗嘱继承人的客观情况,不能因为和子女的一时争吵,冲动之下订立遗嘱剥夺其继承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立遗嘱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安排,更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遗嘱设立的灵活性和规范性都有了新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因此,建议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设立遗嘱,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安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