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严打三无产品,你支持吗?
市场监管严打三无产品,你支持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这一举措不仅针对盲盒这一新兴消费模式,更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击“三无产品”的又一有力行动。
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引》具体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制定负面销售清单。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明确信息披露范围。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
鼓励建立保底制度。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
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三无产品”零容忍的态度。然而,要彻底根除“三无产品”,仅靠监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三无产品”,顾名思义,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产品。这些产品要么本身不带有任何生产商信息,要么干脆连正品上的厂家信息也直接照搬,背后真实的生产商难以确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三无产品生产商的认定一直面临认定难的问题。通过分析多个司法案例,可以发现认定三无产品生产商的关键证据包括:
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审查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加工、生产资质,可以初步判定其是否具有成为生产商的前提条件。
被控侵权产品上贴附的商标:虽然仅凭商标不足以认定生产商,但结合其他证据,如商标申请人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销售商的自认:在一些案例中,销售商为了宣传低价而在平台上将自己登记为生产商,并展示车间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生产商。
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综合全案证据,某一被告大概率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然而,即便有了这些认定标准,三无产品的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三无产品的存在与消费者追求便宜便捷的心态有关。正如一位专家所言:“无照经营的小摊和三无产品生存的土壤不是‘监管不严’,而是消费者的支持。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都知道面对的是无照摊贩或者三无产品,但是为了便宜或者便捷,他们依然要去购买。”
另一方面,三无产品的隐蔽性和取证难度也给执法带来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谁是真正的生产商,而销售商又常常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面对这些挑战,需要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同时也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生产、不销售三无产品。消费者则需要改变“贪便宜”的心态,选择正规渠道购物,一旦发现三无产品,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进社区、进市场、进门店的宣传活动,向商家和消费者普及质量安全知识,讲解三无产品致伤案例,有效提高了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
市场监管严打三无产品,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