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类案件不同人员的代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类案件不同人员的代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原、被告于2020年8月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需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交货时间等。原告向被告供货合计价值67万余元。原告与被告合同指定的第三人在2022年3月进行了结算。现被告拖欠货款一直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本案经公开审理,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形成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是否实际供货。案涉《材料采购合同》甲方(需方)签章处虽然无被告签章,但被告员工在甲方处签名,根据关联案件查明事实,该员工也确系被告在案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案涉项目的现场人员,也负责了多家供应商与被告的货款结算,第三人就案涉电缆供应确认了原告供应的货物价值,且该员工于2022年3月也对此金额进行了确认。因此,结合员工、第三人的身份及关联案件查明的情况综合判断,该员工与被告订立案涉《材料采购合同》,及该员工、第三人与原告结算的行为,应认定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电缆采购形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结算金额付款,其未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货款及合理范围内的逾期付款损失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买卖交易过程中,员工代签行为或履职签字行为实为普遍,那么对于不同人员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该条款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他人员
公司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属于职务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公司其他人员行为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情况下才对公司有效,其签字的后果才应由公司承担。
如果员工没有公司授权,具体认定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如果员工没有公司授权,但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公司授权(例如,公司以前给该员工开具过委托手续,委托期限未到),往往会构成表见代理,所签合同有效,有关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如果员工没有代理权但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公司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公司追认的,合同有效。
如果公司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如果公司授权不明,则公司和签订合同的员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