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从“不可能”到“新突破”
性侵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从“不可能”到“新突破”
2021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了一起特殊的诉讼:一名智力障碍少女小红(化名)遭性侵后,其父亲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牛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不仅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强奸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困境,更为无数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带来了希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几乎堵死了性侵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也只能获得有限的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被排除在外。
这一现状与国际上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以美国为例,性侵案件中的受害者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赔偿金额高达数十万美元。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赔偿金额上,更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然而,上述上海的案例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中增加了“一般”二字,为精神损害赔偿留下了可能性。宝山区检察院抓住这一契机,成功支持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开创了先例。
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受害者精神权益的重视。正如二审法院所言,“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竞合,但其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更多的努力。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精神损害赔偿重要性的认识。最后,要加大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帮助他们依法维权。
性侵案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不仅包括身体上的创伤,更有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性侵害未成年人,这种损害并不以性器官受损为必要条件,没有物质损害不等于没有精神损害。”因此,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人性尊严的尊重。
让我们期待,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性侵受害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重新找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