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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爷爷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法院如何判决!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 爷爷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法院如何判决!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37467

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时,法院如何平衡各方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这是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友谊法院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父母离异后孩子归父亲抚养,父亲因病离世,爷爷申请撤销生母监护权变更其自身为孙子监护人。这能得到支持吗?

“武法官,我孙子从四岁开始就一直由我和我老伴儿照顾,一点儿一点儿给他抚养长大,孩子他妈从来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这么多年一点儿当妈的义务都没做到,怎么能让她做我孙子的监护人呢?”孩子爷爷对法官说。

“我同意撤销我的监护资格,自从离婚后我没照顾过孩子,也没给孩子拿过钱,我身体不好,患有各种慢性病,也没有工作,养活自己都有困难,怎么养活孩子?”孩子母亲电话对法官说。

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这是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友谊法院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大爷是孩子的爷爷,他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母亲吴女士的监护资格、变更他自身为小韩的监护人。韩大爷称,其儿子和吴女士婚后生有一子小韩,小韩四岁的时候,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协议小韩归父亲抚养,吴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小韩一直与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小韩父亲因病去世,孩子的监护人自动变成了吴女士,但是吴女士自离婚后从未照看过小韩,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小韩一直在其爷爷的抚养及照顾下逐渐长大,小韩与其爷爷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和深厚的祖孙感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常年不履行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已成既定事实,小吴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身上存在着法定监护和实际监护不一致的情形,小韩一直由其爷爷抚养照顾,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继续由其爷爷抚养照顾并履行监护职责,更有利于小韩的健康成长,遂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吴女士对小韩的监护资格,指定韩大爷为小韩的监护人。 法官在向韩大爷和吴女士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

法官说法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否则,监护权可能被撤销。要让每个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而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问题的第一道屏障。在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职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有效避免监护“真空”现象的发生,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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