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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可否拒赔?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可否拒赔?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33631

社区作为投保人
组织居民投保团体意外险后
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身亡
这种情况下
被保险人能否以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要求理赔呢?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案外人某社区居委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投保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作为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中的一员,高某学于2023年11月1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当日,张某良驾驶超载的轻型自卸货车沿X128高速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搭载着李某兰且超速行驶由高某学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高某学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并未登记。事故发生时,颜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同一地点,下坡转弯时向左侧翻,车上所载货物将高某学、李某兰掩盖,致两车损坏,二人当场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高某学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兰不承担责任。2024年11月,高某学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学因无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死亡,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高某学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且搭载李某兰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并且投保人社区居委会在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已通过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投保声明书》中也载明了投保人知晓责任免除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同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作为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条款,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故原告称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理由不成立,主张保险公司理赔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到的保险属于团体保险,由社区投保,社区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并且实际支付保险费。本案涉及到的投保单和保险单都明确规定了投保人为社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社区(即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

法官提醒

行车无小事,为了自身人身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要驾驶经登记的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保险是生活的防护网,为了自身人身权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审核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中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如免责条款、按比例赔偿条款一定要认真阅读核对,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多向工作人员询问。若有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地方,也要及时提醒。如果在网上投保,要及时拨打客服电话,以免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分歧,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于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邛崃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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