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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私家车跑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院判决:私家车跑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65429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顺风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私家车注册顺风车是否改变车辆运营性质这一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注册的网约“顺风车”,搭载同行乘客从鄂城区前往太和镇。当晚20时许,车辆在314省道上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方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76072.61元。

审理过程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以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相应的特别约定免责条款为依据,认为周某某改变了车辆营运性质,因此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而原告方则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顺风车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行为,未改变涉案车辆的非营运性质,因此不属于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顺风车通过整合出行需求,提高上路车辆空座利用率,是一种绿色高效的现代出行方式。周某某在日常出行路线基础上搭载顺路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符合车辆家用使用目的,既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使用性质,也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事故发生率不会因此显著增加。因此,不能认定周某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损失774,042.61元。

典型意义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顺风车的法律性质,即顺风车以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为核心,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判决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绿色共享”理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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