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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文化之中的“罪”和“原罪”是一个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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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文化之中的“罪”和“原罪”是一个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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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神学中,“罪”和“原罪”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不仅关系到人类的道德状态,更触及了人类存在的本质。本文将通过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主义的辩论,深入探讨“原罪”的理论基础,并尝试将其与“罪”的概念区分开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复杂的神学议题。

奥古斯丁是在与基督教异端“伯拉纠主义”辩论的过程中发展出“原罪”理论的。伯拉纠认为,人并没有原罪,他在《论自由意志》一书中写道:“我们并不是生来就邪恶,而是天生无暇无疵。”
他否认人天生就具有犯罪的倾向或性情,因而人“不必然犯罪”。人之所以倾向于犯罪,乃是其他犯罪的人以及社会所作出的坏榜样使然。


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猛烈地抨击了伯拉纠的思想。他否认人出生时是纯洁的一说,相反他认为,除了耶稣,任何人都是生来败坏的,因而任何人无可避免地都会犯罪。
他这样说道:“一个人的自由意志,除了犯罪外,一无用处。”按照奥古斯丁的理解,亚当犯罪之前的状态是“可以不犯罪”(posse non peccare),但是在亚当背离上帝的旨意后,他与他的后裔(除了耶稣)的状态就是“不可能不犯罪”(non posse non peccare),奥古斯丁认为人类与其始祖之间有一种“罪”的遗传关系。

他强调人性的“堕落”,而这一意象取自《圣经》创世记第3章,用以表达人性从原初状态“堕落”的观念,人性现在的状态并非上帝的原意,创造的秩序也就不再直接地与其原初时那样完整无缺的“善”相符合。人性“损毁”了,但又如救赎论和称义论所谈及的那样,人性并非无药可救。

奥古斯丁对“原罪”的描述具有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原罪”是天生的;其次,它属于人性的一个部分;再次,它可以让人具有犯罪的倾向并导致各种具体的罪行。

在这几个特点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原罪”和具体的“罪行”之间的区别。原罪并不是贪婪、骄傲或者残暴等等之中的一种,但正是由于人生而具有的、已深深植根于人性中的“原罪”的存在,才使得具体罪行的发生。

奥古斯丁在对罪的分析中指出,人的意志是一种发生扭曲的意志,它将自身置于最高的善(即上帝)之上,甚至将后者作为实现自身的途径之一。

正是这种扭曲的意志产生了扭曲的欲望,即无节制的、放纵自身的邪欲和狂妄自大。这些欲望的核心形式就是各种具体的罪行。而“原罪”则说明了人生而具有的这种扭曲的意志,即与上帝的隔绝状态。

“原罪”的理解

奥古斯丁将“原罪”之于人类族群中的普遍性描述为一种生物学的遗传,即认为通过性和生育,“原罪”将一代代地遗传给亚当的后人。

后世的神学家对奥古斯丁的批评多集中于此。他们认为,对“原罪”的“生物学”解释仍然带有神话的色彩。

《圣经》所说的亚当的后裔都有罪,实际上是一种象征性的说法,用以描述一种普遍的人类状况。例如,施莱尔马赫就强调“罪”的传播是靠社会而非遗传。

神学家潘能伯格认为,奥古斯丁将自爱与邪欲自身关联起来,暗示了一种对所有个体来说都是普遍的人类行为的结构,但这一点却被忽视了。

从本质上说,如果承认这种普遍的人类行为结构,那么就不需要依赖继承的理论了。人类行为的一般结构会一代又一代地遗传给个体,这是人类绝对本质的普遍结构的不言自明之处。

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原罪”是“遗传”的,但遗传下来的并不是亚当所犯的“罪行”,而是在亚当与上帝隔绝的状态——那种已经发生了扭曲的意志。这种扭曲的意志自人类的祖先起就已经深深植根于了人(及人类社会)的普遍结构之中。

“罪”的理解

“罪”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通常被归于伦理道德方面的理解,被视为人的“恶”或“犯罪”的表现。然而,从“原罪论”的角度来看,“罪”的概念实际上是一种对“实存—存在”关系的认识论。这种理解不仅关注人的伦理道德行为,更深入地探讨了人的生存本质和存在意义。

奥古斯丁在探讨“罪”的问题时,强调了人的意志与上帝的关系。他认为,人的意志在扭曲的状态下,将自身置于最高的善(即上帝)之上,导致与上帝的隔绝。这种隔绝状态,即“原罪”,实际上是人对“实存—存在”关系的误解和扭曲。

在“实存—存在”的关系中,“实存”指的是人的具体存在状态和生存经验,而“存在”则指的是人的本质和意义。人作为有限的存在者,总是在追求无限的意义和价值,而这种追求的过程中,人往往会因为自身的局限和扭曲的意志而陷入困境。

“罪”的概念正是这种困境的表现。它揭示了人在追求存在意义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同时也指出了人需要反思和超越自身的局限,重新认识和把握“实存—存在”的关系。因此我们可说,基督教中“罪”的概念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评价,更是一种对人生存状态的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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