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永续权益工具:概念、风险与信托优化机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永续权益工具:概念、风险与信托优化机制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usetrust.com/Research/Details.aspx?i=109185

永续权益工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它既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永续权益工具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信托产品中的应用,并分析其潜在风险和优化机制。

永续权益工具的概念

在公司融资过程中,金融资产可以以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方式存在。而永续债(perpetual bond)指的是没有到期日期的债券,在满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这种债券可被视为一种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对于被认定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除非发生强制付息、限制递延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事件,发行人(指被投资企业)享有递延支付本息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指投资方)无权要求发行人清偿本金。

由于永续债可以不记入负债,而是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其它权益工具,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降低负债率,因此企业有发行永续债的动机,只是央企发行永续债目前受到监管政策的一定影响。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通常具备投资级的永续债发行主体资信较好,永续债合同中也能够设置强制付息、加速到期等风险保障条款,而且利率较高,因此是较为理想的投资品种。

永续债信托案例

在该永续信托案例中,投资合同基础投资收益率为【4.9】%;投资初始期限为5年,自投资满【5】年及之后的每一年,如融资人选择对投资期限延期,则每延期一次,投资资金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300】BP,投资资金用于融资人的存量债务结构调整。

永续信托计划区别于普通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点在于:

  • 永续信托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而普通信托有明确到期时间;
  • 永续信托利息较高,可以根据融资人是否选择延期及递延支付收益而设置利息跳升条款,而普通信托的利息相对较低;
  • 永续信托计入所有者权益类,普通信托计入负债;
  • 永续信托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付息,普通信托一旦延期支付则属于违约。

永续债信托的风险在哪儿?

我们先看永续债,属于标准化投资品类,受《证券法》制约,有相对严格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而永续债信托,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规定,所有约束依靠信托合同。

“标”与“非标”之间的关键点在于流动性。标品债券永续债有代码,有交易场所,发行方出现信用问题后,持有者能迅速把债券转手,当然可能要承受一定的折价;而非标产品永续债信托,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收益权转让”,如果找不到受让方只能砸在自己手里。

其次,债券属于“直接融资”;信托属于“间接融资”。仔细研究永续债的《募集说明书》你会发现,永续债的认购者享有独立债权人地位,万一风险事件发生后,具备独立追责的权利。而永续债权信托在本质上还是集合信托,投资者不直接面向发行人,信托公司起到的是一个信用中介的作用。永续债权信托的信托合同,仍然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样的结构,出现风险事件投资人先找信托公司,然后再由信托公司追责发行人也就是债务人,这个过程投资者属于较为被动的乙方。

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这个特点在永续债权信托的身上亦可窥见。不过大部分信托合同里都会有这么一句话:“加速到期事件情形下,受托人有权宣布永续债提前到期。”可这个“加速到期事件”究竟是什么事件,信托合同却从来不言明含糊带过。那如果发行人出现信用危机还不上当期利息了,是不是就很难主张对方违约?

最后我们从清偿顺序来看,前面说过永续债信托计入所有者权益类,那如果发生极端风险发行人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时,永续债信托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其他计入发行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于发行人股东权益,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同一个发行人发行了一般债权信托A,又发行了永续债信托B,偿债顺序上来看,一旦发生极端风险无论谁先到期信托A的顺序永远优先于B。

信托为投资人做了哪些优化?

1.设置票面利率跳升机制

一般来说,票面利率跳升是从发行第三年开始,随着永续债存续年限增加带来的高额利率,企业一般在利息开始跳升前就会赎回,绝大部分持有时间不超过第二个利息周期结束。这种利率跳升的机制给企业未来带来的赎回义务,使本来不存在期限的永续债变得实际上有期限。

2.设定担保条款

虽然进行永续债融资的企业往往都是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而且违反永续债条款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获得的收益,但这些约定俗成的内容并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因此融资方仍需要制定一些担保条款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例如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抵押担保,设定这些条款能使债券发行契约更加科学合理。

3. 设置初始投资期限

信托在永续债项目的发行中增加了初始投资期限,让原本时间节点模糊的投资产品有了较为友好的条款,融资人也在初始投资期限结束后有权偿还该笔债权本息。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