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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息能否主张?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息能否主张?法院这样判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01479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很多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未明确约定利息,是否必然导致无法主张利息损失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在民间借贷中未约定逾期利息时,出借人是否能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有借款人张某(被告)兹因生意周转近来手头不便,而向出借人陈某(原告)借得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整)。备注:2023年8月30日之前还款。立据借款人:张某 2023年7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余款25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3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余款25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8月3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8月3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肖雪源 正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规定没有利息指的是借期内没有利息,并非没有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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