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怎么计算
营养费怎么计算
营养费的计算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营养费的计算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并且有明确的计算方式。
营养费计算的前提条件
营养费的计算首先需要在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有“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说明。这是计算营养费的基础条件之一。
营养费的计算方式
营养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不超过医疗费的20%来计算。这一比例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参考标准,但具体数额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赔偿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赔偿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很难统一一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性质和范围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注重生活品质和营养补充的社会背景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 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 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 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 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 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 较大面积烧伤者
医疗机构意见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