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地域管辖规则。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以及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中,以下几种情况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离婚时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断起诉离婚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从多方面考量:
(一)看婚姻基础。若双方是经人介绍、草率结婚,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感情,可能表明感情已破裂。比如认识不久就闪婚,婚后矛盾不断。
(二)看婚后感情。若婚后经常争吵、打闹,互不关心、体贴,甚至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感情破裂。例如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家暴。
(三)看离婚原因。若是因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导致离婚,通常能认定感情破裂。
(四)看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若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共同生活,且经调解仍无和好意愿和可能,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总之,需综合各种因素,准确判断夫妻感情状态。
三、诉讼离婚调解无效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怎么办
当诉讼离婚调解无效且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断。
一方面,法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标准包括多种情形,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若存在这些情形,即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另一方面,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更加谨慎地考虑。此时,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如双方长期矛盾冲突、缺乏沟通交流、感情基础薄弱等方面的证据。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大。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