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如何合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合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几种常见消费场景下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依据。
1. 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 消费者定做的
- 鲜活易腐的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 网购平台的责任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 消费者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人”
支持“知假买假”赔偿,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同时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问题,但也存在借着维权敲诈的现象,那么如果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既亮明了惩治造假售假的司法态度,同时明确了只在“生活消费”的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一类人或组织。他们专研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穿梭于各大商场和食品店找这些商家的漏洞,大量买入这些缺陷商品然后跟商家协商或者直接起诉,以此退货并拿到赔偿款牟利,有的甚至演化成敲诈勒索,损害了真正维权消费者的声誉。
牟利性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