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出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拒绝出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职场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出差安排?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例来寻找答案。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9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不超过连续6个月的出差外地,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合理安排的出差安排,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24年4月19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出差安排通知书,内容如下:“为了公司发展,现安排你到某地项目进行为期5个月的出差,出差内容为学习新工艺以及熟练操作。请你于2024年4月22日到某地项目报到上岗。出差期间享受以下工资福利待遇:1、与原工资同等薪资标准;2、每月定期安排回家,公司报销差旅费用;3、公司提供免费食宿。”
4月21日,公司再次向李某发送出差安排通知书,但电话未接通。4月22日,公司再次发送通知书,李某表示不能报到。随后,公司在经过工会程序后,于4月22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24年4月23日起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对此不服,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被裁定驳回。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出差。公司在出差通知中明确表示,安排李某出差时间为5个月,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原工资相同,每月定期安排回家并报销差旅费,同时提供免费食宿,这些安排均符合合同约定且提供了合理保障,属于合理用工安排。
李某未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通过工会程序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随意拒绝公司的合理用工安排,可能构成违约,导致公司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