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运营,双证齐全是前提
网约车合法运营,双证齐全是前提
网约车合法运营需要双证齐全,这是深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近日查获的两起网约车司机无证运营案件所强调的重点。
案件一: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近日,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深圳北站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检查时,发现一辆粤B号牌车形迹可疑,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执法人员对司机和乘客分别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车上载有2名乘客,乘客表示是通过某平台下单乘坐该车,从龙华区龙塘新村上车,计划前往某电竞馆,已通过平台支付车费15.8元。
执法人员对司机王某进行询问,王某承认了乘客的说法。王某称其通过某平台接单,该趟行程获得车费12.14元。经执法系统查询,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某称已报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还未取得证书就抱着侥幸心理开始无证从事营运。
执法人员对王某开展普法教育,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车辆须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针对该案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存在给无证司机派单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平台所属公司深圳市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该公司委托人承认上述无证驾驶案件为其公司指派,当被问及对驾驶员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是否知情时,公司委托人表示知情。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杜绝向无证司机及无证车辆派单的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王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提供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深圳市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提供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案件二:司机无法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1月22日上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在鹏飞路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将一辆粤B号牌白色小轿车拦停,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回避等权利后,分别对该车司机、乘客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车上载有1名乘客,乘客李某表示是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下单乘坐该车,从深圳葵涌假日酒店出发,计划前往大鹏所城,已在平台支付车费23.97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订单信息。执法人员向司机郭某核实上述信息时,其同意乘客的说法,也出示了司机端的订单信息。
郭某现场提供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无法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郭某表示已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郭某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报名相关资质考试,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郭某在期限内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取得证件前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及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具备齐全的证件,通过正规平台接单。网约车平台应起到管理、约束作用,共同维护网约车市场营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