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调研员职位解读: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的调研员
2025年调研员职位解读: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的调研员
2025年公务员调研员职位的设置和晋升机制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解读调研员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的地位,以及其与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的关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职位的相关信息。
一、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的关系较为复杂。例如,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较为顺畅,没有名额限制,然而实职副科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则面临名额的制约。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若某镇乡科级副职未达到晋升资历年限或职位空缺,镇党委是让符合条件的一级科员晋升职级,还是空缺职位等待实职副科晋升,这种决策很可能会引起某个群体的不满。
职务晋升职级通常伴随着更高职级的兼任。但也有以下情形:
一是晋升后免去领导职务,如县处级正职晋升一级调研员,同时免去领导职务,这类似于之前的“改非”,适用于多种情况,可能是一种人性化的安排,也可能是对领导职务的补偿性调离。
二是领导职务转任同等职级,如乡科级副职转任四级主任科员,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可能与犯错或组织处理有关。
二、公务员领导职务与具体职务的关系
领导职务是概括性、层次性的职务,涵盖所有领导干部。具体职务则种类繁多,众多具体职务的共同点和衡量标准是领导职务。不考虑股级干部的话,可以说领导职务是衡量具体职务的“尺子”。
如县处级副职可以是地市局的副局长,可以是省厅的副处长,也可以是县级市的副市长,还可以是县级市人大副主任,具体职务众多,需要将它们纳入领导职务体系中统一衡量,才能更规范有序。
但具体职务的范围比领导职务更广,主要体现在股级干部,如乡镇的“农村农业办主任”是具体职务,但不是领导职务。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一级科员的具体职务也被提出来,《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并未提及具体职务。
因为具体职务也有正式的官方作用,体现在《干部任免审批表》(需要归入人事档案的重要资料)中,具体职务需要规范表述在拟任职务栏中,是干部任免的基本内容,“农村农业办主任”虽然不是领导职务,但也是《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公务员有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时,其公职规范表述为具体职务加职级,如地市局某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当没有领导职务时,其公职规范表述一般为职级,如地市局某科室四级主任科员,乡镇某办公室一级科员。但县镇的股级干部除外,股级干部的公职规范表述为具体职务加职级,如镇农村农业办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或镇农村农业办主任、一级科员。
三、公务员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的关系
公务员级别与基础工资等福利待遇紧密相关,也称为工资级别。而我们日常交流中的“你现在是什么级别?”等说法,所指的“级别”更多是指领导职务和职级。因为工资级别有时连本人也不太清楚,公务员级别有27级,一级为最高,二十七级为最低。但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是多对多的关系(级别与领导职务对应关系详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省部级副职对应十级至六级,厅局级正职对应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副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你知道一个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是十级,但你不知道他是什么领导职务。
他可能是省部级副职,也可能是厅局级正职,还可能是厅局级副职,因为十级对应了3个领导职务;反过来,如果你知道一个公务员是厅局级正职,那么你也不知道他是什么工资级别,因为它对应了6个级别。
正因为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是多对多的关系,而且级别层次数量大(27种),有多种情况会推动其升级变动,所以我们不太关心也不太了解自己或别人的工资级别。
三、公务员有哪些级别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对公务员工资的影响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待遇体制,较为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这就使得许多人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本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2)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工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3、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如前所述,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关联性,指的是公务员的职务与一定的级别范围相对应。这种对应关系并非固定不变,同一职务可能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个级别,需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资历。
因此,公务员若具备德才兼备、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资历有所提升,即便职务未晋升,也有可能晋升级别。级别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对于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克服“官本位”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的实施,使公务员的级别成为职业发展的重要阶梯。除职务晋升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四、调研员属于什么级别?
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
调研员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一级调研员和四级调研员均为2019年全国公务员职级并行后,由原处级非领导职务改套或晋升而来。调研员通常不负责具体工作,主要担任高级辅助角色。调研员属于非领导职务,包括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仅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取得调研员资格需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因此,调研员的级别为处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包括: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职级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