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发生意外, “同桌的你”必须担责吗?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 “同桌的你”必须担责吗?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推杯换盏间倘若发生意外事故,同饮者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是否需要对饮酒过量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法律解释。
案情回顾
孙某应邀和张某、杨某、陈某、吴某到某串店吃饭喝酒。期间孙某被劝喝了4杯白酒,导致孙某当场急性酒精中毒,到医院ICU抢救,产生高额医药费。张某、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孙某未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及救助和照顾义务,导致孙某急性酒精中毒。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杨某赔付医疗费用。经查明,孙某、杨某、陈某吃饭期间喝的是白酒,张某与吴某吃饭期间喝的是啤酒。张某陈述吃饭期间,其曾劝说过孙某喝不了就别喝,但是在点第2瓶白酒时,张某并没有阻止孙某继续喝白酒。孙某不认可张某的陈述,并主张张某、杨某存在劝酒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超量饮酒会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但其却不加以控制,任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最终醉酒造成自己酒精中毒的严重后果,其应对自己本人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作为孙某的男朋友,亦是带领孙某一同吃饭的人,且当天张某知晓孙某大病初愈。故张某负有照管、劝阻、提醒孙某不能过量饮酒的义务,张某却未尽到合理的劝阻、提醒、照管义务,其也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承担20%的责任。孙某主张张某、杨某存在强行劝酒行为,但张某、杨某,同桌就餐的第三人均不予认可,且孙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某、杨某存在劝酒行为,故杨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既是酒文化的发源地,又是善于饮酒的民族,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增进情谊、活跃氛围,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共同饮酒人不存在强行劝酒、罚酒行为,喝酒者失去意识后出现不管不顾等行为时,同桌人未产生先前行为导致的注意义务,不应构成侵权,不能将同桌者的责任义务无限扩大,否则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如不存在先前不当行为,但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亦会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因特殊关系人与醉酒者较为熟悉,相比较其他同桌饮酒人具有更高的注意、提醒、劝阻等照管的救助义务,对特殊关系进行法律评价,保护醉酒者之合法权益,亦属法益保护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