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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怎么承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怎么承担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887744.aspx

当产品超过质保期后,如果出现缺陷,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这是一个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并没有保质期的限制。产品的缺陷责任应该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来承担,而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有限制的。

具体规定如下:

  • 销售者责任:售出的产品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如何确定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 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 互换配合标准;
  8.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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