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民法典中的继承制度详解
转继承:民法典中的继承制度详解
转继承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继承制度,它规定了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其应继承的遗产将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全面解析转继承的相关知识,包括其概念、条件、适用范围、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法律规定、房产转继承案例、公证流程以及诉讼时效等,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概念。
1. 转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2. 转继承适用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有以下的适用范围: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 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 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 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4. 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审查是否属于转继承纠纷。
审查纠纷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
-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 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 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 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 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二)、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5. 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如何确定
确定转继承人的范围,应考察以下因素:
- 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
- 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 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 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 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6. 房产转继承
一、房产转继承
房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房屋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转继承特征及条件
(一)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7. 转继承的经典案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王某向公证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要求继承其母许某遗留的位于本市辖区内的一套房产,经审查得知,王某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100%产权,属于王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系独生子女,其母亲许某于20xx年病故,生前未曾立遗嘱或以其它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许某的父亲于20xx年病逝,也未留有遗嘱,许某的母亲张氏尚健在,除许某外,许某父母还有四个儿子。申请人王某称自己的父亲、外祖母和四位舅舅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母亲许某的房产份额。
二、对办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同时涉及普通继承(本位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三个法律关系,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本位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利。
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由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为了区别于本为继承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称谓,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而死亡继承人则称为“被转继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成为我国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代位继承继承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许某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许某之父获得对其女许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许父随后死亡时,许某的遗产尚未分割,遂即便发生了转继承,由于许某是先于其父死亡的,形式上又符合了代位继承的条件,故许某之子王某享有依据代位继承制度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权利。
8. 转继承如何公证
转继承如何公证
根据《民法典》,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 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 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 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 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9. 转继承的诉讼时效
转继承诉讼时效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