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贵州的卫所制度
明朝时期贵州的卫所制度
明朝建立后,废除了元代军事制度,自京师达于各地区遍立卫所。这一制度在明朝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了中后期逐渐衰败。本文将详细介绍明朝时期贵州的卫所制度,包括其建立背景、组织结构、职能、人员构成、管理方式以及后期的衰败。
明朝建立后,废除了元代军事制度,自京师达于各地区遍立卫所。京师的卫军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锦衣卫和金吾、羽林等侍卫上直军组成的皇帝亲军,另一部分是由五军都督府分统的“京军三大营”。各地区的卫所,由都指挥使司分统,隶于五军都督府。
洪武年间,是卫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全盛时期。洪武七年(1374年),“申定兵卫之制”,八年(1375年),改在京留守都卫为留守卫指挥使司,在各地设立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宁、河南十三都指挥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置贵州、云南二都指挥使司,并颁布《军法定律》。二十年(1387年),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又命兵部置“军籍勘合”。二十六年(1393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建文帝和永乐年间有所增加,计有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三十三。
卫所制度的形成,与元末明初的形势有密切关系。当朱元璋起兵争夺天下之时,急需动员大批农民参加战斗,但元末的社会经济濒于崩溃,深感军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军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不但不能支持长期的大规模战争,而且还会遭到人民的反对。面对这一现实,朱元璋称吴王后,即下令:“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于是罢各路统军元帅,置武德、龙骧、豹轁、飞熊等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创立卫所。这一政策,成功地解决了战争与生产的矛盾,赢得了战争的胜利,推翻了元朝的统治。
及至明朝建立,天下初定,国穷民困,人民因战乱而流离失所者不计其数,土地大量荒芜,兵无所征,粮无所出,若不继续推行“亦兵亦农”的卫所制度,就很难巩固其统治。于是,仿唐代府兵遗意,通过卫所,把劳动人手与土地重新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这一制度的推行,用军事组织的形式,使农民既为国家当兵,又为国家纳粮,确保国家有足够的兵员和充足的粮饷,是维护其封建统治“长治久安之术”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卫所制度施行于边疆地区,还具有“移民就宽乡”的特殊作用。它一方面缓和内地人口密集、耕地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解决了边远地区地广人稀、劳力不足的矛盾,对边疆的开发和国防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
卫所制度在制定和施行的过程中,受着中央集权思想的巨大影响。加强中央集权的一大举措,就是分散军权,朱元璋认为元代把兵权集中在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手中,容易造成“拥兵自雄”的局面,不利于巩固和提高皇权,于是决定废除元代军事制度,有意将军权分割,兵部有发兵之权而无掌兵之职,都督府有掌兵之职而无发兵之权,彼此牵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谋反案,朱元璋下令将大都督府改为左、右、前、后、中五军都督府,皆听命于皇帝。遇有战事发生,由皇帝命大将充任总兵官,挂将军印或大将军印,调集卫所官兵出征。战事完毕,将归于朝,而官军各回卫所。采取这一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武人弄权,把军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五军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府设左、右都督,下设都督同知、都督佥事等官,统领天下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左军都督府统浙江、辽东、山东都司;右军都督府统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都司及陕西、四川二行都司;中军都督府统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及直隶各卫所;前军都督府统湖广、福建、江西、广东都司、兴都留守司及湖广、福建二行都司;后军都督府统大宁、万全、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及直隶各卫所。与贵州关系最密切的贵州都司和湖广都司,分别属于右军都督府和前军都督府。
都指挥使司掌一方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各统其卫所而隶于五军都督府,听命于兵部。都指挥使统领司事,同知、佥事分掌操练、屯田、巡捕、备御、出哨、戍守、漕运、军器诸事。都司除统领各卫外,又领有直隶千户所。例如:贵州都司即领有黄平、普市二直隶千户所。
按常规编制,每卫额定5600人,置卫指挥使司,设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职掌亦如都司。有的卫,既管军,又管民,称为军民指挥使司,其地位比一般卫指挥使司为高。在贵州,军民指挥使司皆兼领土司,如贵州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普安卫等。
卫指挥使司,通常领左、右、前、后、中五个千户所,但如果军事上有特殊需要,亦可兼领驻扎要害地方的守御千户所。例如:安庄卫兼领关索岭千户所;普安卫兼领安南、安隆、乐民、平夷等千户所,又增设中左、中右两个千户所;毕节卫兼领七星关千户所;赤水卫兼领白散泥、阿密、摩尼三千户所;清平卫兼领香炉山千户所;兴隆卫兼领重安千户所;五开卫兼领黎平、中潮、新化亮寨、新化屯、龙里、平茶六个千户所。因为按常规设置的五个千户所一般驻扎在卫城附近,称为“内所”,而将在外驻守的守御千户所称为“外所”。
千户所额定1120人,设正千户一人,副千户二人。每个千户所设十个百户所,百户所额定112人,由正、副百户统领。每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兵10名。
卫所官兵的来源,原先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跟随朱元璋起义的农民,攻占一地后,即留在当地戍守,称为“从征者”;二是在战争中招纳的降卒,留在军中充役,称为“归附者”;三是因犯罪而被发配“充军”的人,称为“谪发”。其后,因为兵员不足,便在民户中抽取,称为“垛集”。其办法是:在每三户中,垛一人丁多的为“军户”,其余两户为“贴户”,军户应出一名兵丁,称为“正军”,正军死,由贴户补充,故称为“三户垛”。
明代对户口管理控制很严,置户帖、户籍,注明姓名、年龄、住地。户口分为军户、民户、匠户三类,世代承袭,各有差役。军户包括校尉、旗军、马军、力士、弓兵、铺兵等,列入军籍后,父子相承,不得脱籍。对脱籍的逃户,必须勾捕回卫,予以重惩。为了使军户稳定,并不断补充兵员,造成“有亲戚相依之势,有生理相安之心”,所以,军户编入卫所,一人在军,全家同往。起解新军时,必须同时解妻。若无妻室,予以婚配。每军户有一名丁壮在军中服役,称为“正军”。户下一人辅佐正军料理生活,称为“军余”或“余军”。军官的子弟,称为“舍人”。
凡有卫所之地,皆有屯田,故卫所既是基本的军事组织,又是军屯组织,各地屯种的情况不一,总的原则是:“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在内偏僻或地虽险要而运输艰至者,皆屯多于守”。贵州的卫所,大抵属于“地虽险要而运输艰至者”一类,所以,通常是“三分守城,七分下屯”。
卫所自成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每个卫所都划出一个特定区域,有明确的疆界,与所在府、州、县严格分开,多数卫建有专城,守御千户所亦建城堡。卫所的户口,包括正军、余军、舍人及其家属,均列入军籍,统归卫所管理,赋役由卫所摊派,月粮、食盐由卫所配给。卫所官兵,必须按洪武六年(1373年)颁布的《教练军士律》进行操练,并按规定进行“比试”。除了屯田而外,卫所还设有军器局打造兵器,设杂造局制造各种军需物资,又有马政所负责养马、买马。多数卫所设有卫学或武学,其生员称为“军生”,同样参加科贡。在卫所区域内,也建有寺庙、宫观、祭坛,尤重祭祀城隍、关帝。
但是,到了明代中叶以后,卫所制度渐渐废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军户大量逃散,卫所兵员严重缺额,朝廷以“勾捕”为忧,三令五申清理军伍,并把“清军”作为布政司、按察司的一项重要任务。以贵州都司为例,十八卫二千户所,原额共有军户72273户、261869丁口;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查存,仅有59340户、184601丁口,减少了12933户、77268丁口。二是屯田制度破坏,不惟屯官侵吞、盗卖屯地,而且因旗军逃亡而使屯田荒芜,不得不招人领种,致使卫所失去原先“寓兵于农”的意义。譬如:贵州卫原有水陆屯地共44869亩,万历九年(1581年)丈量,仅有36869亩;到万历十二年(1584年),实存35611亩,除去科田,屯田只有27143亩。三是军伍制度败坏,官兵素质普遍降低,战斗力显著减弱。最严重的是公开卖官鬻爵,例如:景泰年间,代宗朱祁钰竟然命令贵州都、布、按三司,出榜晓谕各卫:凡旗军、余丁、舍人,有能纳米二百石者授所镇抚官,纳米三石百者授试百户;军官有能纳米二百石者量升一级,纳三百石者量升两级。原先按规定进行的“比试”,到了嘉靖年间,也成了有名无实,世宗朱厚熜曾诏谕贵州各卫指挥使纳米八十石,以下各官依次递减十五石,至小旗二十石为止,皆准免予赴京比试。在这种情况下,升授的军官往往没有战功,而军队的操练又日渐自流,所以,一遇战事发生,卫所官兵多半不能作战,不得已只好招募汉兵或土兵。在贵州,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以致在“平播之役”中,不得不借助安氏土司的力量。
卫所制度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是政治腐败。自明英宗正统以来,皇帝昏庸,内阁倾轧,宦官擅权,党争纷起,吏治日趋腐朽。卫所军官往往利用手中职权,贪赃枉法,为非作歹,或巧立名目收取苛捐杂税,或假公济私滥派各种徭役,敲骨吸髓,百般科害,军户贫困至极,苦不堪言,于是,“逃户益多,解发益寡,而遗田益众”。因此,在明代前期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的卫所制度,到了后期,反而成为严重障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军户的逃散,意味着“亦兵亦农”的基础毁坏,意味着劳动人手与土地再次分离,从而使卫所丧失了它存在和发展的生命力,呈现出一种不可挽回的衰败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