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禄劝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禄劝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提升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食药安全社会氛围,禄劝法院特集中发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某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摆放临时摊位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新版骨刺丹特效药、佤族特效胃药、特效筋骨王、速效坐骨神经痛丸、肾宝片、缅甸百痛消等药品。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结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扣押清单,被告人潘某某销售的上述27类药品为假药。被告人潘某某获利4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获取利益,向不特定人公开零散有偿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潘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违法所得400元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杨某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禄劝县城滨河时代广场附近的展销会上购得新版痛风特效药、新版肩周炎腰腿疼特效药等四种药品后,拿到禄劝县城集市上销售,于2022年4月24日被查获。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上述四种药品为假药。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利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零散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系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调查,遂电话通知其到案,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主观上缺少投案的自动性,不认定为自首。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三: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多次向晋宁某混合磷肥厂和云南安宁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不合格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过磷酸钙,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仁兴镇的尹某某、饶某某、张某丙、武定县插甸镇的毛某某、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撒营盘镇的李某某,查证属实的销售金额共计216716元。被告人潘某某获利10000元。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案涉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16716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虽提出辩解但当庭表示接受公诉机关的认定及指控,对被告人潘某某仍作认罪认定,对被告人潘某某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释法
(一)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
-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表现形式: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是否合格,应按照特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判断。
禄法提醒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常会因贻误治疗而使病情恶化,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
识别和防范伪劣商品应该做到:1.购买渠道可靠性: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购买渠道,如知名的商场、专营店、官方网站等,减少购买伪劣商品的可能性。2.注意包装和标识:仔细观察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标识等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存在拼写错误、模糊不清的地方。另外,查验产品的防伪标识、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3.对比正品:如果熟悉正品商品的外观、手感、气味等特征,可以通过对比来判断是否为伪劣商品。正品通常具有一定的质感和工艺,而伪劣商品可能存在粗糙、简陋的制作。4.价格是否合理: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远低于正品价格,就要警惕可能是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因为伪劣商品往往会以低价吸引消费者。5.保留购物凭证:购买商品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备在出现问题时进行退换货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