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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就餐摔伤致残,责任如何承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顾客在餐厅就餐摔伤致残,责任如何承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52145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顾客在餐厅就餐时摔伤致残引发的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折射出经营场所管理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30日20点50分许,康某在某饭店就餐期间,从包间外出时踩空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康某认为,餐厅包间门口存在安全隐患,饭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该饭店则辩称,饭店的地面不滑,还贴有提示标语,康某侧身出门,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摔倒,饭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新华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酌定由饭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康某的损失共计105595.95元,遂判决饭店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康某21119.19元。

法官说法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焦店法庭庭长王芳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饭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等证据材料。根据事发场所监控显示,康某从包间内打开包间门侧身外出时抬起左腿往外走时踩空,身体往左倾斜摔倒。饭店经营场所存在一排数个独立包间,包间门口与外厅连接处有一个大约10厘米高的台阶,台阶的顶部与包间地面齐平,该台阶较窄,台阶外边缘与包间门距离10厘米左右。另根据事发时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对来往人员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仅仅张贴“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并不足以免责,不能证明饭店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何判决饭店承担20%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庭现场调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餐厅包间入口处张贴有明显的“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该标识语虽存在因摩擦等导致部分标识受损,但其提示内容依然完整,另根据事发时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对来往人员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饭店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监控显示,康某在准备走出包间时并非平常出行径直走出,而是侧身在其左腿迈出包间门口时往左倾斜摔倒,可以明显看出康某在迈出左腿时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导致的自身摔倒。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出行走时理应观察注意脚下,并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而康某疏于防范,导致自身受损。

最终法院酌定由饭店承担20%的侵权责任,康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强调了个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的自我保护责任。对于经营场所管理者和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是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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