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倒查3年”为何引起热议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倒查3年”为何引起热议
近日,有关券商自查员工及其亲属证券账户交易情况和员工手机号及IP交易情况的消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且倒查3年,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本文将从制度沿革、监管形势、监测自查等多个维度,深入分析这一引发行业热议的自查行动。
一、我国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制度
历史沿革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炒股的基本出发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于防范内幕交易的需要。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首要目的,就是在于防范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平的证券市场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使所有的投资者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市场信息,二是所有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机会应当是平等的。但有些人员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条件,有先于其他投资者获得相关信息的机会。”为了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交易,从法律上禁止了这类主体进行交易,那么就免除了进一步规制这类主体进行内幕交易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出于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在防范内幕交易之外,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重要原因,是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证券从业人员是市场上一类特殊人员,其运用专业能力为投资者服务,允许其买卖股票,则可能出现证券从业人员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如果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必然会面临着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立法和监管,而直接禁止这类人员交易则形式上节省了立法及执法成本。
对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体现在1993年发布并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9条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1997年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也延续了类似规定。
1998年制定《证券法》时,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纳入了该法的第37条。此后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四次修改《证券法》时,对该条款仅仅做了措辞上的微调,实质内容未进行修订。我国现行的2019年《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的品种由股票扩大为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分别制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
二、违规炒股监管形势
1.重拳出击,零容忍执法
2024年初,证监会通报了证券行业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情况:
一是对63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173万元,对1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将1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46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拟对3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5人采取监管谈话、3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四是对负有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2名时任合规总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督促公司启动内部问责,约谈相关违规人员,落实问责全覆盖。
中国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副总裁作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月8日,证监会在《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中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系统思维、举一反三,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协同行业协会持续深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制定从严打击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证监局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对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加强违规行为的通报警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深入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操守准则,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
3.违规炒股在文化建设中要扣分
为做好2023年券商文化建设评估工作,中证协结合行业意见建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行业文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及上一年度实践评估情况,进一步明确实践评估指标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涉及多方面内容的调整。其中,在合规管理重点关注事项中,本次调整新增了要求,即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因存在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情形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应当在自评时扣分。
三、违规炒股监测及自查分析
1.自查的背景
自1994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来,证券业从业人员就被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尽管在证券业发展的初期,可能存在执行力度和监管手段上的不足,但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行业自律的加强,这一规定应得到更严格的执行和更广泛的遵守。
近些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频发,对证券行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所以监管机构加强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一是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二是监管机构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压实责任,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和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
图1-违规炒股处罚案例
2.违规炒股监测的发展
证券公司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测管理,是从证券业协会2010年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开始,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监测,一是要求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测管理,属于合规监测的部分监测事项。但2015年修订时删除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由于证券业协会2015年发布时未提供修订说明,删除的背景和原因不得而知。但行业仍只是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进行监测管理作为合规监测的一部分内容开展,相关监测内容未统一和明确,行业处于不断摸索中,主要结合监管机构日常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处罚案例提炼监测规则,再参照证券同业,不断完善监测规则。
自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分别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后,对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证券公司开始建立投资行为申报制度、投资行为申报监测系统,将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作为专项工作来抓。
3.违规炒股自查分析
2024年以来,各地监管机构聚焦进一步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行为,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从事证券交易。对证券公司内部管控也进一步提升要求。
2024年3月开始,各证券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就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组织开展自查,本次自查在原有日常管控措施基础上,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1)扩大手机号申报范围
新的手机号申报范围包括以本人名义注册以及非以本人名义注册但归从员工使用的手机号码,配偶、父母等其他利害关系人至少登记一个常用手机号码。
将从业人员所有手机号纳入监测范围,采用的是手机号使用权和所有权相结合的原则,从业人员应管理好本人实名注册手机号,手机号出借给他人使用虽然未禁止,但发生交易行为后,需要能证明非本人操作,所以不建议证券从业人员将本人手机号出借给他人使用。将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手机号纳入监测范围,只能做到一定程度上防范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家属手机号违规开展证券交易,需要其他管控措施进行补充,比如代客理财监控。
对所有申报手机号进行回溯排查,一是确保申报手机号完整、真实有效,二是核查申报手机号是否存在违规交易行为。回溯排查周期未明确,各证券公司自行确定,3年相对合理。
(2)加强监测检查
要求结合从业人员出差考勤情况、工作中可能接触的内幕信息等内容,对部分从业人员的利害关系人账户的交易行为做分析,对可疑线索要及时核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部分从业人员的利害关系人账户的交易行为分析,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分析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账户交易标的与公司业务相关标的证券是否相同,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便利,利用公司敏感信息进行交易;二是分析利害关系人账户交易IP归属地路径监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对所有客户的交易IP归属地路径进行监控,与从业人员活动路径进行比对,监控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交易。
(3)从严问责
证券公司要建立自上而下、权责分明、务实有效的员工违规炒股问责体系。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是确保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的关键。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必须迅速并公正地处理,确保有足够的威慑力以防止未来的违规行为。
一是从严追究违规员工的个人责任,严格落实经济罚,罚款金额应具有威慑力;二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追查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压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将行业违规案例和监督管理失职案例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做好合规培训,并在一定期间内覆盖公司全部员工。
综上,本次自查为何行业反应那么大,成为行业热议事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2024年监管进一步提升了监管要求,大家还未适应从严监管的新环境;二是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客观困难和矛盾;三是说明本次自查扩大范围后,发现的违规行为较多,加之监管要求从严问责,自查中涉及的各方承担了较大压力。
加强证券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打造诚信合规尽责的从业队伍,加快树立全行业职业道德体系与合规执业文化,推动证券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转自:券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