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予承兑的商业汇票,法律救济途径有几种?
未予承兑的商业汇票,法律救济途径有几种?
商业汇票在市场活动中非常普遍,如果手中持有未予承兑的商业汇票,那么有几种法律救济途径?本文通过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详细解析了未予承兑的商业汇票的法律救济途径。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甲公司作为买受人、甲方,乙公司作为出卖人、乙方,签订了《采购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预制构件,暂定总价800万元(最终以实际使用为准),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款的5%,在不发生质量问题或违约金的情况下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六个月后30天内支付剩余5%(不计利息)。
2021年7月,乙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载明结算金额615万元,甲公司盖章确认。2018年至2020年3月,甲公司以银行转账及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共计支付货款555万元,其中包括未清偿的商业承兑汇票两张:
- 2020年3月,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乙公司,票据金额56万元,到期日2021年3月,该票未予转让,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 2020年3月,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另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乙公司,票据金额31万元,到期日2021年3月,该票后由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截至目前乙公司未向持票人清偿该票金额。
2024年4月,经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剩余欠款金额为147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涉案买卖合同关系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5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未予承兑,乙公司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二是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乙公司选择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31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已将该票背书转让,在其未清偿持票人的情形下向甲公司主张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6万元(615-555+56)。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在司法实践中,持票人可以享有两种请求权,一种是给予基础法律关系享有债权请求权,比如本案中对价值56万元的汇票,原告选择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法院予以支持;二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票据追索权,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形式追索权。
法官提醒,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账,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高风险意识,确保票据可以足额支付,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