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丨盛夏至,持续高温!这些劳动权益别忘了!
高温劳动保护丨盛夏至,持续高温!这些劳动权益别忘了!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劳动者在烈日下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那么,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时间是否有调整?高温津贴如何发放?这些关乎劳动者权益的"高温权益"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定义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如野外考察、露天装卸、建筑施工、环卫作业、巡线巡检等。
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规定
- 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此外,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法律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只发放给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属于单位福利,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不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防暑降温饮料能否替代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维权途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的其他防暑降温措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文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