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司法拍卖中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确定财产的处置参考价是一个关键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四种确定参考价的方式,并对每种方式的具体操作、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当事人议价:简单地说,就是各方协商一个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在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向法院提交议价结果,该结果就为参考价。
定向询价:当需要评估的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等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网络询价:法院可以向京东、阿里、工商银行等网络平台进行询价,但前提是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网络询价具有以下特征:
- 法院必须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起委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询价平台只有阿里、京东、工商银行;
- 目前,网络询价平台只能对房产和车辆进行评估;
- 目前,网络询价是免费的;
- 网络询价具有快捷性,发出询价委托书后三日内就可以出具询价报告。
- 委托评估: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评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必须委托评估的情形包括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未出具结果等;
-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通过摇号确定;
-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但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不影响勘验;
- 无特殊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出具报告。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顺序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原则上依次为: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但是,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的救济方式
异议期限:收到报告如有异议,一定要在五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异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 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 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