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托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委托监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托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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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服装厂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未成年人刘某晨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晨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时,刘某晨的母亲李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看孩子,委托朋友孙某某代为照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某某辩称,自己是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且并非直接肇事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存在区别。在确定侵权责任的赔偿承担主体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在本案中,刘某晨的母亲李某与孙某某系朋友关系,孙某某是无偿帮忙照看刘某晨。在事故发生时,孙某某一直在场照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孙某某对刘某晨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他人照看孩子发生交通事故时,受托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委托监护法律关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委托合同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父母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不会免除或转移其监护责任。受托人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责任。
受托人责任的考量因素:在考虑受托人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委托行为的有偿性、受托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无偿委托监护的情况下,受托人已经尽到监护义务且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时,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因疏忽大意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平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