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是什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695739.aspx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关系常常让人感到困惑。本文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抵押,并且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抵押权实现时,为了保障“房地一致”,应当对房地一并处分,来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该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抵押手续。即使抵押权人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也应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在已经对土地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再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即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这个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话,那么在实行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可以单独的进行抵押,如果建筑上面的新建建筑物的话,是不属于抵押财产范围的,除非是属于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