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有风险 委托理财需谨慎
跨境投资有风险 委托理财需谨慎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跨境委托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的投资选择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然而,跨境委托理财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日益凸显,尤其是非金融机构受托从事经营性跨境证券投资的行为,易引发纠纷。如何依法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跨境投资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在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孙倩审理的这起民间委托理财案件中,上诉人为某文化艺术公司,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被上诉人王某是一名投资者,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王某将300万元资金委托某文化艺术公司在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香港数交中心”)进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3个月,利润五五分成,如有亏损则由该文化艺术公司以配售票的方式弥补。然而,委托期限届满后,王某的账户出现了巨额亏损,某文化艺术公司仅向其配售了价值480元的票,远不足以弥补亏损。王某遂将某文化艺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中,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某文化艺术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某文化艺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件上诉到上海金融法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王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并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详细审查了某文化艺术公司的经营范围、委托理财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性委托理财业务。某文化艺术公司为非金融机构,未经核准代不特定多数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投资,损害了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秩序。因此,《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在考量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认定某文化艺术公司应赔偿王某损失216余万元。孙倩表示,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未经核准代不特定多数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交易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既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也能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看好自己的“钱袋子”,在进行跨境委托理财前,应谨慎了解受托人是否具备资质、投资方向是否合规等事项,以免因非法或不规范的理财活动而遭受损失。
本文原文来自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