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融资必读)
如何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融资必读)
在企业融资和上市过程中,创始人如何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文将从股权结构、法人持股、股权锁定、协议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股权结构控制
一家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这家公司的成败命运。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可以明确创业者之间的权利和职责,而且同时对企业融资也具有有利的影响。投资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值得信赖,也主要看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所以说,一个股权结构有问题的公司,比其他同行更有可能灭亡。
通过法人持股加杠杆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持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以其依法用于经营的资产购买公司的股份。创业者通过法人持股增加他在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目前,法人持股的股权类型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按股东权利划分:普通股、优先股
普通股是最常见、最基本的股权形式,它享有经营决策参与权、优先认股权与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权利。普通股在公司盈利与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次于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
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一些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且可在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之前领取;第二,公司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领取剩余财产。但优先股通常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其股权人无表决权,无法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按股权的流通性划分:流通股、非流通股
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转让,它主要包括A股、B股、法人股及境外上市股。非流通股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
通过股权锁定控制公司
股权锁定条款是指创始人未经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人许可,不能在公司上市前转让自己的股权。对创始人来说,股权锁定可以有效防止其他创始人或投资人抛售股权出走。与股权成熟条款类似,股权锁定条款也是为了稳定住创始人。
一般情况下,创始人都会接受股权锁定条款,而且影响不大。但是少数创始人却被这一条款害苦了。小王是一个游戏公司的创业者,现在却只能做生鲜水果的O2O。
小王与小康是大学同学,两个人毕业于某所国家重点理工大学的计算机系。两人都酷爱游戏,经常一起通宵打《英雄联盟》。毕业后,这两个有着共同梦想的年轻人合创了一家游戏公司,共同进军网游市场。
为了拿到投资人的巨额投资,没有融资经验的小王与小康未经过充分考虑就与投资人小吴签订了投资协议。此后,投资人小吴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持股20%,小王持股30%、小康持股50%。小王与小康的草率行为为之后小王的遭遇埋下了伏笔。
依靠巨额投资,小王和小康的游戏公司先后推出了多款游戏,受到了市场认可。然而随着合作上的矛盾越来越多,小王与小康的关系再也不是亲密无间。最终,小王写了辞职信,决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然后通过二次创业实现自己的梦想。
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融资的时候,小王签字同意的投资协议中包含股权锁定条款。没有投资人的同意,小王根本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除非等到公司上市。然而,这家游戏公司的上市前景可以说是遥遥无期。如果等到这家游戏公司上市以后小王再二次创业,那时已经晚了。也就是说,小王的股票不是想卖就能卖的,必须等到游戏公司实现遥遥无期的上市之后才能转让。
另外,投资协议中还有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小王从离开公司开始直到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两年之内不能从事游戏业务和电子商务业务。这对小王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对于每天与互联网为伴,将青春奉献于互联网行业的小王来说,与游戏、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行业绝缘相当于让小王下岗失业。深知小王实力的小康以及公司新股东小吴不同意小王出售股份,小王不得已只能去做生鲜水果的O2O了。
股权锁定条款通常约定未经全部或部分特定股东许可,创始人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竞业禁止条款,通常约定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或在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创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的遭遇虽然让人同情,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股权锁定条款,小王轻易转让了自己30%的股份,对当初投入巨额资金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小吴来说会是很大的损失。另外,小王若是离职后二次创业,依然从事网络游戏业务,对小康和新股东小吴带来的潜在威胁也是非常大的。
但小王离职满两年后,任职期间了解的公司业务已经不对小康和其他投资人构成威胁,或者改行从事与网络游戏无关的电子商务时,小康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小王因为自己疏忽签下的竞业禁止条款是非常苛刻的,即禁止期限过长而且禁止业务有所拓宽。如果签订投资协议时,小王能咨询一下专业人员的意见,其境况也不至于如此尴尬。
同样是股权转让被限制,庞森商业中郑卫星的遭遇与小王截然不同,他在股权限售期内卖出了自己持有的股份。以下是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日发布的《庞森商业:关于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期得知,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卫星(身份证号为332624××××10210059),因股东个人意愿于2016年年中与杨明月、范广慧、姚红坚、廖伦万、王东、洪徽、洪凡、王刚、张磊、李胜利等人多次协商,欲将其持有的庞森商业5337 000股股份转让予对方,每股价格为1.18元,共6297 660元,由于该股份处于限售期内,郑卫星与各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远期转让协议,同时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郑卫星将持有的5337 000股股份质押在各交易对方名下,并将于近期在中登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由于郑卫星2016年10月20日辞去董事长职务,按公司法规定,其持有的全部股份需半年后方可解除限售,预计2017年4月方能通过股转系统按约定的每股1.18元转至各交易对手方名下。”
其实,股权锁定的条款并非不可解除,只要创始人之间协商沟通,且征得新加入股东的同意,就能够转让股权。股权锁定条款是合理的,但需要创业者做好相应的准备。
通过协议控制
投资人给一个公司投资的初衷,就是要赚更多的钱;创始人拉投资的初衷,就是用更多的钱发展公司规模,然后赚更多的钱。投资人往往愿意让帮他赚钱的人——创始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投票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把公司股东的投票权以另一种形式集中到核心管理者身上。
委托投票协议
委托投票协议就是通过书面协议,将无法或者不愿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股票的投票权委托给某一特定股东代为行使。那么,如何依靠这个协议达成控制公司的目的呢?举个例子,在京东商城发行上市前,曾有11家投资人将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代为行使,让当时个人持股仅占20%的刘强东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委托协议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超过50%的投票权。
从京东商城的案例来看,委托投票协议让刘强东身为一个股权比例不高的创始人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那么委托投票协议还有什么其他的作用呢?
委托投票协议的目的之一就是争夺公司控制权。在美国有一家公司,名叫美国国际联合电脑公司,简称CA。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在2001年差点被小股东推翻。
C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嘉廉是创始人兼董事长,1999年CA公司开始步入低潮,业务停滞不前,股东们对王嘉廉的不满达到顶点。由此,怀利向股东们发起了重组董事会的提议。
根据美国法律,持有0.3%CA公司股份的怀利只需要收集到足够多的股东委托书,就有权力对CA董事会进行改组。怀利的行动得到了积怨日久的股东投资机构的支持,与以王嘉廉为代表的董事会实力相当。但最后由于部分小股东们对怀利的方案持怀疑态度,使王嘉廉以微弱的优势保住了CA公司的控制权。
虽然怀利并未成功推翻王嘉廉,但对CA公司而言,此次行为使公司内部管理者开始自省,敦促公司董事会重视完善股权治理。
委托投票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持股者的自身权益,实现自身诉求。通过委托投票的形式争取股东控制权,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是对控制人或者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约束的重要机制。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通常由几个没有拿到实际控股权的小股东书面约定在一些事情上保持统一意见。这种协议相当于在股东大会之外又建立一个由部分股东组成的“小股东会”。每一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某一事项时,这个“小股东会”会事先讨论出一个结论作为唯一对外的意见,用以表决或者决定某事项是否进行,以此方法达成扩大控股权的目的。如果有人做出相反的决定,或者违背协议内容,守约的其他签约人则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实施惩罚。
比如,2016年11月17日,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由此,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5321.247万股,占公司总股票的22.56%。双方协议范围主要包含一致提案和一致投票行动,而双方作为宝光股份股东所享有的其他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权利则不受本协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