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自燃事故责任认定: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新能源汽车自燃事故责任认定: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自燃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能源汽车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车辆生产者赔偿保险公司18万元。这一案例不仅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自燃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韩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新能源车辆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处时,车辆突发自燃导致全车焚毁。事故发生后,韩某向车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核定赔付金额为18万元。韩某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签订了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2021年9月23日,保险公司与韩某共同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位于其行李箱内左后部蓄电池处,起火原因符合电气线路故障所引起。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1万元的鉴定费。
2021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向韩某支付了车辆赔偿款18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从韩某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车辆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陷入僵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生产者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坚持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官释明,车辆生产者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与自燃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
2024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原因和外来因素,认为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引发案涉车辆行驶时产生自燃。但由于缺乏案涉车辆的维修、保养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是否与产品质量缺陷相关。
在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与车辆生产者围绕“车辆是否因质量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破局之策
面对僵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成为关键。案件承办人认为,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专门技术,这些技术为生产者所控制,作为一般人无从接近与了解。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者更为适当,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追偿成功
最终,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车辆生产者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提高,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汽车生产者和销售商都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召回处理。车辆使用者在日常使用中也需注意定期对车辆的电器线路、电池等进行检查保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