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索赔18万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索赔18万
近日,一起因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邓先生因购买的“进口高档海参礼盒”没有中文标识,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商家向邓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2023年底,邓先生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F公司购买了“进口高档海参礼盒”8盒,花费16422元。但收到货后,他发现这些海参礼盒的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获取相关的产品信息。
邓先生认为,购买进口食品应该能够获得必要的产品信息,以确保食品安全。因此,他将F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共计180642元。
对此,F公司辩称,虽然他们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此案中,F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郑先生有权要求F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F公司向邓先生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一定要检查产品有无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真实。
如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虚假信息,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证据,不仅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
本文原文来自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