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未清算、未提交合伙账目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能否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未清算、未提交合伙账目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能否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130/23/10895650_1140834775.shtml

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存在未清算或未提交合伙账目的情况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官观点,详细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实务建议。

引 言

个人合伙不同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多是熟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即便有书面约定也非常简单,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通常存在没有账目、账目不清、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当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或合伙合同终止后,往往无法自行清算,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或分割合伙财产。

但司法实务中,却存在大量「以未清算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的案件,导致当事人之间始终处于纠纷状态无法厘清,一起来看下不赞同如此处理的部分法官观点

未清算、未提交合伙账目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能否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案例1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的规定,麦某1、李某2、陈某3三人签订《“音乐面包经营”项目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成立公司共同经营某某面包店,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故各方当事人系合伙合同关系。

本案中,李某2、陈某3以麦某1根本违约为由,主张麦某1向其返还投资款,麦某1则反诉要求李某2、陈某3向其支付合伙亏损。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某某面包店已关闭,即各方合伙基础已丧失,则一审法院应查明合伙财产情况,可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合伙资产、合伙收支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

另,一审法院还应结合各方当事人就麦某1退出合伙的协商情况、某某面包店的经营状况等事实,正确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合伙终止的时间

案件来源

(2024)粤02民终1318号民事裁定书

发回重审案例2-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在重审本案、启动合伙清算程序时,请一审法院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案涉工程是案外人江西省某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林某定实际施工,经本院询问,林某定明确表示与江西省某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成了结算手续,但这方面的证据林某定一直没有提交,假设要对案涉工程进行合伙清算,则江西省某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留底备查的与林某定之间的结算数据档案应是真实可信的,通过该数据可明确林某定在案涉工程中的实际收款金额,该金额同时也是案涉工程进行合伙清算时必须先行查明的数据。由于江西省某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诉讼,故对该司是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参与诉讼,或是由法院去函询问林某定收款情况由一审法院自行定夺

其次,既然要对案涉工程进行合伙清算,则手中掌握有相关支出数据的工地财会、采购、施工人员必须将该数据向法院提交,否则清算程序将无法完成。既然罗某2是申请方,同时罗某2也是林某定与罗某1签署的《合伙协议》中代表罗某1常驻案涉工程工地的“项目经手人”,则罗某2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何况经本院查明,罗某2手中应掌握案涉工程部分款项的相关数据,因为从罗某2自己提交作为证据使用的黄佳欣打印的《费用支出》表中可知,罗某2经手的借款就达到52万元,罗某2经手的“借款打税”也有30万元,罗某2也自认其主要从事工地出纳工作,因此罗某2自身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但林某定、罗某1的相关协助义务也应予以明确

至于在林某定与罗某1签署的《合伙协议》中与罗某2身份相同但亦未参与本案诉讼的黄佳欣、赖文强、谢丽萍手中也应各自掌握部分相关数据资料,故是否追加三人参加诉讼请一审法院自行决定

最后,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还是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当事人息罢访,达到各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案件来源

(2024)粤02民终574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论述-对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应进行实体审理

01

首先应当受理该类案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该条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但未限制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请求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故合伙人在合伙项目结束后,有权对剩余合伙财产请求进行分割。

所以,合伙合同终止后,只要合伙人提起的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02

同时,不能以合伙人未清算为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产生的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如果合伙体未经清算,往往会给法院认定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带来困难,合伙的相关事实难以查明,导致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很大。但是,如果合伙已经形成僵局,根本无法自行清算的,个别合伙人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合伙合同纠纷始终悬而未决,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合伙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合伙人起诉请求分配合伙剩余财产,无须以合伙人之间已经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为前提条件。在此情形下,法院不能一概以未清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03

各方对散伙事宜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自行结算亦不现实

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合伙人各方未协商终止合伙经营,但合伙事务进行多年,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继续合伙已经丧失基础,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退伙,要求分配利润或者进行结算。在各方对散伙事宜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自行结算亦不现实。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应当解除合伙合同并分配利润作出合理裁判,而非简单以没有最终结算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引自:《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探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庞宝峰

案例-实务建议

为求高效、顺利地解决合伙合同纠纷,从实务角度出发,提示关注以下核心事项:

查明合伙账目,厘清举证责任分配

合伙的盈亏以合伙经营中形成的账目为依据,应当根据合伙事务的实际执行,查明合伙人掌握合伙账目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负责保管账册的合伙人因拒不提供财务凭证导致合伙期间盈亏情况评估无法进行的,极大可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按顺序进行合伙清算,必要时可申请鉴定

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取得的收益+其他合伙财产

清算分割合伙财产分为三个层次: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利润,三者之间具有先后关系。

→第一顺序,清偿合伙债务(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合伙债务),如仍有剩余

→第二顺序,返还出资,如仍有剩余

→第三顺序,分配利润

如合伙账目时间跨度长、账目繁杂,无法查清,确有审计(鉴定)必要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利用律师调查令、追加第三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多种方式查明事实

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去税务机关调取相关合伙的纳税记录等;

如相关合伙证据材料由有关部门管理或者持有,一方合伙当事人因客观情形无法自行调取,也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有进行合伙清算时必须先行查明的数据,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方掌握,也可向法院申请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参与诉讼。

题外话

本文是作者结合个人合伙相关案例,提炼的部分要点,争取「捞点干货」,但也只是个人观点和建议,不代表正式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朋友们有拿不准的,不妨向「专业律师」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我本人),更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精力。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的定义】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的推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