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子女抚养费要考虑的因素
给付子女抚养费要考虑的因素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话题。如何合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消费水平。
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果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参加了各种学习班,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尽可能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离异给孩子带来过多的心理恐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端抬高抚养费要求。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将抚养费作为离婚的筹码。
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但是,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