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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法律性质分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法律性质分析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szrealtylaw.com/owner/2024/0924/663.html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工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利益协调。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规的适用性,为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参考。

张某、宗某诉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加装电梯审核备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和宗某均系某小区某单元一楼住户,该单元总户数12户。2021年,该单元申请加装电梯,委托某电梯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经征求业主意见,9户同意加装电梯,分别占该单元总户数的75%,总建筑面积的75%;张某、宗某2户不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共同作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同意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备案。张某、宗某对该审核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项目由该单元业主申请,确定了实施主体、设计主体,通过了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和建筑结构安全可行性分析,经过业主表决、公示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同意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在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符合上述情形。《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如何表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表决的规定并不相抵触,可以作为案涉加装电梯的审查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为改善民生项目提供司法保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解决居民上下楼难题、提升居住环境便利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建筑功能、推进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为此,青岛市制定颁布《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本案经过司法审查,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合法性予以明确,同时还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提供了执法参考,依法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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