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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及通行权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及通行权规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96426.aspx

房屋相邻权是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邻权的具体距离标准,但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可以明确一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通行与通道相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指出:“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如果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条件

  1. 确有必要性: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 最小损失原则: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历史形成通道的处理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房地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为由而予以堵塞或独占,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对所谓“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根据主张相邻权人的使用该通道的时间长短,有无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该通道对使用人生产、生活便利的影响等,结合相邻关系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房屋相邻权制度不仅维护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也保障了公共利益。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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