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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故意行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如何理解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故意行为"?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53694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理解"故意行为"这一免责条款?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详细分析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因肇事者逃逸而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交叉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碰撞原告冯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冯某无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李某系外卖骑手,外卖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虽不构成犯罪,但被保险人雇员存在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免责。

争议焦点及裁判摘要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免责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故意行为"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清晰的约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该"故意行为"应理解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而不能延伸解释至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免责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故意行为"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清晰的约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结合案件类型、合同条款约定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首先,就交通事故性质而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交通事故中的故意行为应是指故意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即行为人对其损害行为会导致损失是明知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通常是行为人过失导致,本案中,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事故系肇事外卖员采取故意行为造成。

其次,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来说,"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事故的损害后果系肇事外卖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到原告推行的电动自行车所导致,并非肇事外卖员事故后逃逸所致,故免责条款中的"故意行为"解释不应扩大至侵权结束后的行为。

最后,从"逃逸行为"角度分析,肇事外卖员在事故后因害怕承担事故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系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存在民事法律责任。逃逸行为中的主观"故意",通常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对相关行政法规的违反,这种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故意,并不意味成立民事法律责任上的故意。

综上,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故意行为"应理解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而不能延伸解释至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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