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铁腕治吏下的密折专奏制度,为什么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康熙铁腕治吏下的密折专奏制度,为什么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清朝康熙年间通过密折专奏制度来治理腐败的历史。文章内容丰富,涵盖了从顺治到康熙时期的政治制度演变,特别是对官员贪腐问题的治理措施。
顺治元年,清朝迁都北京,由于顺治皇帝在关外生活,并没有治理国家的任何经验,也没有像宋、元、明开国皇帝那样注重、保护和收缴前朝的文史资料。由于战争的破坏,使大批的珍贵史料毁于战火。等到顺治皇帝在巩固政权后,才发觉焚毁的这些前朝史料、对于管理国家是多么的重要,开始“诏求遗书,开始文治”,但满人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渗透还是出现抵触,一方面是由于固有的民族偏见,一方面是害怕汉文化的普及和推广,使本民族被汉化。孝庄文皇后本人就厌恶汉语,曾建议顺治皇帝禁止满族臣民学习汉语,她说:“汉俗盛则胡运衰,辄加禁抑”,因此,清初就开始颁布政令“推行剃发易服令”,就是强迫要求汉族人按照满族的习俗剃发和穿戴满族服饰。
但统治国家必须学习先朝的典制。对于清朝来讲,虽然坚持满族习俗,但不能不接受汉文化传统的博大精深,而沿袭明代典制,巩固政权,总结明朝灭亡历史教训,整顿吏治,就成了清政府要做的第一件头等大事。
清初,推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对整顿吏治起到什么作用
兴廉惩贪、整顿吏治是历朝历代巩固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顺治皇帝也不例外,进京后,他很重视招募前朝遗老,让这些官员提供研究明朝的典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这个法令主要是对政府官员侵占贪污行为的惩处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官吏月俸在一石以上者,贪赃八十两银子的,处以绞监候;一两以下的,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无禄人及月俸不及一石者,贪赃一百二十两,处以绞刑等等。
《大清律集解附例》这个法令,在清初稳定政权时期,对各级官员确实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地方政府还是比清较清明的,但由于经济正处于恢复时期,官吏月俸粮饷标准制定得比较低,加上通货膨胀严重,官员入不敷出,清朝的财政也很窘迫,因为收入低,地方官员贪污贿赂行为时有发生。
顺治算是一个比较清正的皇帝,他亲自抓吏治,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惩贪政策,并派御史到全国各地明察暗访,考察监督官吏的作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京城派出的巡视官吏为什么会出现贪腐徇私枉法问题。
为了监察地方官员的是否清正廉洁,顺治皇帝派顾仁为钦差大臣,带着尚方宝剑去各地巡视。临行前顺治皇帝特地召见巡视组,告诫他们说:“你们作为皇帝身边的官员,是皇帝的耳目,为国家办事,代替朕到地方巡视,一定要勤劳用心,廉洁自律,千万不能徇私舞弊,以为离开京城万里,没人监督,肆意妄为,贪赃枉法,如果发生知法犯法者,定斩不饶。”
然而,三个月后,顺治就收到吏部送来的地方官员奏折,说巡视官员顾仁违背皇帝的旨意,到地方后肆意收受贿赂,陷害无辜。顺治看完奏折大怒,立即传令刑部把顾仁押解回京,亲自审问,等把顾仁带到京城后,顺治经人证物证核实,发现情况属实,就毫不犹豫把顾仁斩首示众了。
顺天巡按顾仁的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案,说明了清朝初年政府官员视法令如儿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个现象,从人治到法治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为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顺治又对法律条文作了修改,加重对贪官污吏的惩罚。按规定内外大小官员凡是受贿十两、衙役收受赃款一两以上,没收赃款并处以流放关外。贪污严重的家产全部没收外,一律判处绞刑。
法令的修改,并没有从实质上根治贪腐问题,因为人治大于法治,甚至有的地方官员还上书给顺治皇帝,提出制定的法律条文太苛刻,对官员处罚太重,反而使会使贪官隐瞒罪行,不吐实情,而且流放也是徒有虚名,因为这些官员贪足了银子,虽然受到惩治,但贪污来的钱财隐藏起来的居多,在流放的异地照样吃喝玩乐不误,要求对放宽政策、放宽惩处顺治没有同意修改条例,由于满清的统治导致民族矛盾激化,不时出现暴乱,所以清政权并未稳固,同时南明王朝还在不断侵扰,清军南下还在围剿他们,顺治面临着诸多困难,因而对整治官吏贪腐上虽然颁布了法令,但深感力不从心,各地方官员损公肥私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的。贪官如韭菜样,一茬又一茬,无法连根拔起。
康熙继位后制定的密折专奏制度,为什么能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康熙继位后,为了达到治贪的目的,控制掌握各级官员的动向,他秘密传旨由内阁大学士席柱组建密探队伍,分别派往各地、安插在各衙门中,密奏上书官员情况。同时还下令修改《大清会典》将“贪酷”列为考核官吏“八法”中的首条。同时制定密折专奏制度。密折制度是康熙皇帝监察各级官吏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所谓密折,是指各级官吏上呈皇帝的秘密奏折,各种事项都可以直接报告皇上,其内容涉及各领域的问题。由官吏缄封直达皇帝拆阅。康熙采用的这种方法让皇帝对地方的控制权大大增加,使地方官员不敢有一丝怠慢,从严而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有力地打击贪官受贿活动。
康熙时期的政治形势很复杂,他铲除鳌拜、平定了“三藩”后。在收缴叛贼财产时,发生了几起官员侵占案件。例如侍郎宜昌阿、广东巡抚金俊侵吞兵饷,收受贿赂案,蔡毓荣侵吞吴三桂家财人口案等,在处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了贪污面范围广,互相包庇等很多情况,康熙毫不妥协,一一经查实,对各级涉及侵占贪污的官员按数额大小、情节,依法分别给予了降级、革职、批捕、斩首等处理。
为了使治贪工作收到实效,康熙还要求各级官员一定要奉公守法。在剿灭噶尔丹后,他多次到宁夏、山西等地方巡视,巡视中发现官吏营私舞弊、贪污贿赂成风,加上收取的各种杂税很多,导致老百姓叫苦连天,无法生活,出现了哗变造反的严重情况。这些民变的原因都是因为官吏贪污,强加税赋造成的。康熙对此深恶痛绝,一方面安抚老百姓,对带头造反的头头拘捕,对这些克扣百姓,造成影响的贪官给予采取最严厉的惩处。
康熙先后对山西、陕西、甘肃、广东、云南、湖南等地的巡抚革职查办,对同党连带关系一追到底。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对各级官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为使老百姓有正常诉求渠道,康熙还在各级衙门设立举报投诉部门,只要百姓告发真凭实据,一经查实,无论任何人都严惩不贷。
康熙三十八年,康熙皇帝又作出规定:要求各省的督、抚必须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作出表率,经过多方治理,全国吏治的整顿,出现了良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