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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释法】以合作建房名义买卖农村宅基地,最终“两败俱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典型案例释法】以合作建房名义买卖农村宅基地,最终“两败俱伤”!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15582

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以合作建房之名,行农村宅基地买卖之实,万宁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因自己的行为遭受了损失。

案情回顾

王某炳是万宁市礼纪镇某村村民,在村集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某炳在明知宅基地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与王某桢、唐某某签订《合伙建房合同》,约定王某炳提供自己及案外人林某某的宅基地给王某桢、唐某某建设两栋住宅楼,一栋归王某桢、唐某某使用,另一栋归王某炳使用,租期为30年,租用期满后无条件续租。随后,王某炳拆掉老宅,王某桢、唐某某共计向王某炳支付44万余元的合同款,支付给案外人王某华7万余元建房工程款,并开始实施建房。随后,因与案外人王某华发生纠纷,房屋建到二层后停建。王某炳向万宁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桢、唐某某赔偿拆除老房损失,王某桢、唐某某反诉王某炳要求返还合同款及已建房屋折价补偿款等。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建房合同》名为合伙建房,实为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王某桢、唐某某均非礼纪镇某村村委会成员,不具备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合伙建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结合王某炳自行拆除老房,王某炳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该合同未对老房拆除后的补偿进行约定等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对王某炳的诉求不予支持。结合房屋现状及具体案件情况,判决王某炳向王某桢、唐某某支付各款项共计46万余元。

法官寄语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名为合伙建房,实为宅基地买卖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归于无效。只有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对各种手段占有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更好地保护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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