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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9525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作为承包人,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施工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工程结束后却被以无施工资质或者违法分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导致工程已经施工完成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款项。

现实中,一项建设工程从规划到落地,往往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其中各种因素会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出现合同无效的现象。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2020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就石狮市某路段工程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内容、工期、单价、质量标准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陈某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合同的施工。

2020年10月22日,经双方结算,吴某确认尚欠案涉工程款42000元未支付,该款项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吴某仍未支付,陈某因此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某支付尚欠工程款42000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吴某签订的《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因陈某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属于违法承包合同,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尽管合同无效,但陈某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投入使用,陈某已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应视为陈某实际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陈某亦出具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东西三路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确认,陈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吴某经陈某起诉催讨,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要求吴某支付工程款4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为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这一规定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零容忍和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有利于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负面影响。

依照上述规定,承包人主张的所谓的“工程款”应为折价补偿款或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承包人可以要求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而承包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及对方过错程度,以便为折价补偿款或者损失数额的认定提供参考依据。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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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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