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剐蹭,在自家车位上装护栏合法吗?
为防剐蹭,在自家车位上装护栏合法吗?
随着人均私家车保有量逐年攀升,在小区内与停车、车位有关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一起因车位加装护栏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停车场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入库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徐女士则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自己剐蹭所致,且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正常使用车位。
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侯先生虽为B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侯先生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徐女士剐蹭导致。
最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李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表示,法治、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依法处理相邻纠纷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车位权利人而言,在车辆受到剐蹭时应秉持和谐友善精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在使用自身车位时,应提高注意程度,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孙伟峰,闽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表示,相邻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邻里关系无小事,理解包容是正道。本案虽属日常生活中的邻里琐事纠纷,却对塑造和睦、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非同寻常。民法典不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倡导大家守望邻里,温暖彼此,让“家门口”的矛盾,化解在互相理解的春风里。
本文原文来自福建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