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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执行人没钱怎么办?法院可以这样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被执行人没钱怎么办?法院可以这样做→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900480

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是否就束手无策了?答案是否定的。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通过查询和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解决问题的。

案例背景

2019年6月,A某因创业需要资金9万元,便向B某借款9万元,同时二人约定该笔借款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并出具借条一张。时间一转眼来到2020年5月,B某在还款日到期后向A某催要,A某以创业投资失败为由请求B某宽限几个月,B某看在昔日是朋友的情分上又宽限了几个月。谁知,再次索要债务时,A某却摆出一副无赖样子,无奈之下,B某将A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解,A某返还B某9万元,随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生效后,A某并未按照协议返还B某9万元。因此,B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A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某也拒绝配合执行。

然而,执行干警还是在查控时发现了蛛丝马迹,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由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办理了保单的强制退保手续,法院依法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提取后,执行偿还了B某的借款。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五个重要知识点

  1.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离休、退休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出境定居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 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1. 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 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1. 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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